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禾傳媒娛樂有限公司(原名天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承志間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
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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