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伍俊侯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林福來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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