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2年度,745號
STEV,102,店補,745,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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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745號
原   告 張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滿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6,52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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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