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745號原 告 張美德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滿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6,5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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