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2年度,730號
STEV,102,店補,730,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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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7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鈺鳳(即游供政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13,2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
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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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