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726號
原 告 謝志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英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