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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2年度,390號
STEV,102,店簡,390,201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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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洪月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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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