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溫孟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登山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