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2年度,577號
STEV,102,店小,577,2013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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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溫孟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登山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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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