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邱書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美民生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