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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2年度,509號
STEV,102,店小,509,2013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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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邱書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美民生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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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