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勞簡字,102年度,3號
STEV,102,店勞簡,3,2013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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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環宇編譯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曉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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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宇編譯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