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勝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彬全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廖彬全之被繼承人廖正宗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
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
部分比例),請以附表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四、重新為訴之聲明:表明「被告就被繼承人廖正宗所遺如附表
一之遺產准予分割,並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
共有」(註附表請原告自行製作)。
五、提出雲林縣斗六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簿謄
本及其上建物(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登記簿謄本
。
六、按遺產之分割由被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將公同共有關
係消滅,使共有人成為分別共有關係,亦不違遺產分割本旨
,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故請依上開
說明,重新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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