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65號
原 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爾摩莎原住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世直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06,800元,應繳裁判費126,4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欠125,988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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