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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