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黃輝煌
即 被 告
黃輝成
黃輝傑
上 訴 人 彰鹿機械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輝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輝森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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