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2年度,323號
PTEV,102,屏補,323,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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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23號
原   告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品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5日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 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 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併請原 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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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