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2年度,309號
PTEV,102,屏補,309,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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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鍾曉琪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鐘秀蘭
被   告 邱仕健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昇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仕健邱昇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合併計算後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惟原告於起訴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2 年度屏救字第10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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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