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1年度,479號
PTEV,101,屏簡,479,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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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479號
原   告 黃春榮
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信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冬碧
被   告 楊來傳
訴訟代理人 楊健華
被   告 楊傳明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
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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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