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479號
原 告 黃春榮
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信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冬碧
被 告 楊來傳
訴訟代理人 楊健華
被 告 楊傳明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
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