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文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美珠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賴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