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595號
原 告 楊森智
被 告 李旺蓉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士簡字第59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向原告借貸新台幣( 下同)20萬元,事後聯繫無著,迄今亦未還款,爰依借貸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 萬元整。對被告答辯之陳述:被告所提出還款收條非伊簽名 ,係被告偽造伊簽名所為,否認被告有返還系爭借款20萬元 之事實。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有於原告主張時間向原告借款20萬元一事 ,然被告早已於101 年5 月18日、在兩造當時住處,以現金 20萬元返還系爭借款予原告,當時兩造尚未離婚,原告並有 當場簽立被告已歸還系爭借款之收條予被告等語答辯,並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於100 年5 月12日向其借款20萬元一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借條1 張為據,堪認 屬實。次查,被告主張原告本件訴訟請求返還系爭借款20萬 元,業已於101 年5 月18日由被告以現金交付原告清償之, 對原告已無系爭借貸債務,並提出收條正本1 張為證,然原 告否認上開被告提出收條收款人楊森智姓名為其所簽,主張 係遭被告偽簽,否認收條之真正等語。故此部分爭點首為, 被告所提出還款收條1 張之私文書,其上收款人原告姓名是 否係原告自行簽立,抑或遭他人或被告偽簽?
(1)本院依被告聲請就上開被告提出之收條收款人原告姓名簽 名鑑定是否為原告親筆簽名,一併檢送原告本件起訴書正 本、原告本人於本院102 年10月2 日當庭書立姓名10次之 文件及被告本人於上開日期當庭書立原告姓名10次之文件 等相關兩造手寫簽名等筆跡資料,囑託法務部調查局為上 開鑑定,該局以系爭收條其上收款人欄內「楊森智」簽名 筆跡編為甲類鑑定資料,原告起訴狀及庭寫筆跡資料原本 上原告親簽筆跡編為乙類鑑定資料,被告庭寫筆跡原本上
「楊森智」筆跡編為丙類筆跡,經以照相放大、特徵比對 為鑑定方法,經鑑定結果,其中甲類字跡與乙類字跡之結 構佈局及態勢神韻相符,書寫習慣(包括:起筆、收筆、 筆力、筆速、連筆、筆序等筆劃細部特徵)亦相同,另甲 類字跡與丙類字跡之結構佈局及態勢神韻不相符,書寫習 慣(包括:起筆、收筆、筆力、筆速、連筆、筆序等筆劃 細部特徵)亦不相同,此有該局102 年10月31日調科貳字 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依上開鑑定結果 ,足證被告提出上開收條正本上收款人「楊森智」簽名係 原告本人親簽之筆跡,而無法認定係被告偽造原告姓名所 為,故被告提出上開收條正本上之收款人「楊森智」簽名 ,應係原告本人親簽無誤。
(2)復觀諸被告提出收條正本1 張,其上文字均以手寫,內容 記載:「在2011年5 月左右李旺蓉向楊森智借台幣20萬元 整,於2012年5 月18日還給楊森智20萬元整,不料楊森智 把借條搞掉,如果再找出舊借條其內容一概作廢。以此為 證」其下方還款人及收款人欄分別簽有李旺蓉、楊森智姓 名後,最後一欄日期記載「2012年5 月18」,依上開收條 上內容與還款人收款人欄之各行距間格,大小差距不大, 且前後文字連貫,依收條上記載之文句,足認係作為被告 歸還原告系爭借款20萬元之簽收證明,是依被告所提其上 有原告於收款人欄親簽姓名之收條文件,足證被告所辯其 已於101年5 月18日返還原告本件起訴請求之借貸款項20 萬元等情,應屬有據,堪認可採。
(3)綜上,本件原告依借貸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20萬元借 款,既於原告本件起訴前,業經被告於101 年5 月18日以 現金返還原告,被告之借款債務即已清償完畢,原告對被 告就系爭借貸債權已因被告清償而消滅不存在,故本案原 告主張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權向被告請求返還20萬元,尚 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駁回,併此敘明。
五、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