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七號
自 訴 人 固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蓉台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 再行自訴。此所謂終結偵查,係指該案件業經檢察官合法終結偵查程序,依其偵 查之結果,已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而言,本件既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即屬曾經 終結偵查之案件,自不得再行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最高 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 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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