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
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地號(所有權人唐文章、
唐文發、唐美麗、黃志豪、唐麗華、陳世德)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
三、上列所有權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遺產稅申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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