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耀順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連成除戶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人者,其繼承系統
表。
二、相對人黃虲、黃萬得、鐘黃蘭、黃抹、田秀枝、陳水江、陳
東明、陳玥儒、施教深、施教宜、白施牡丹、施梅桂、黃萬
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影
本。
四、請一併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換算各繼承人就被繼承
人所遺不動產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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