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調字,102年度,151號
OLEV,102,員簡調,151,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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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耀順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連成除戶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人者,其繼承系統
  表。
二、相對人黃虲、黃萬得、鐘黃蘭、黃抹、田秀枝陳水江、陳
  東明、陳玥儒施教深施教宜白施牡丹施梅桂、黃萬
  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影
  本。
四、請一併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換算各繼承人就被繼承
  人所遺不動產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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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