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救字,102年度,4號
NTEV,102,投救,4,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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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幸三義
代 理 人 林忠宏律師
相 對 人 鄭炳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又經法律扶助基金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提起給付勞務報酬訴訟,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業據提出起訴狀、相對人之名片、積欠工資明細、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和社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 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 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之內容,亦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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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