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2年度,415號
NTEV,102,投小,415,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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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4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春熹
複代理人  許麻
被   告 徐珮雲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2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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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