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2年度,153號
NTEV,102,埔簡,153,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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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53號
原   告 黃玉梅
訴訟代理人 巫慶忠
被   告 王慶村
      王新益
      王江立
      王金盆
      王金雀
      李美懿
      李偉浩
      李宥溱
      邱錦添
      邱國淵
      邱惠嫻
      李篤誠
      許煌烟
      許耿華
      許蔡罔却
      許海苔
      許日田
      許吉野
      賴秀霞
      許成榮
      許文鴻
      許吉昇
      許吉醍
      朱寶場
      朱素尖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朱寶利
被   告 許景程
訴訟代理人 許資源
被   告 蔡泳紋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賀清漢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賀靜萱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賀靜庭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許志雄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許淑美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王沂豪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許天成之繼承人蔡泳紋、賀清漢、賀靜萱、賀靜庭許志雄許淑美王沂豪應續行本件訴訟。
原告應查報被告許天成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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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