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53號原 告 黃玉梅訴訟代理人 巫慶忠被 告 王慶村 王新益 王江立 王金盆 王金雀 李美懿 李偉浩 李宥溱 邱錦添 邱國淵 邱惠嫻 李篤誠 許煌烟 許耿華 許蔡罔却 許海苔 許日田 許吉野 賴秀霞 許成榮 許文鴻 許吉昇 許吉醍 朱寶場 朱素尖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朱寶利被 告 許景程訴訟代理人 許資源被 告 蔡泳紋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賀清漢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賀靜萱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賀靜庭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許志雄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許淑美即許天成之繼承人 王沂豪即許天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許天成之繼承人蔡泳紋、賀清漢、賀靜萱、賀靜庭、許志雄、許淑美、王沂豪應續行本件訴訟。原告應查報被告許天成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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