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2年度,173號
NTEV,102,埔小,173,201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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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埔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蔡姿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2 年12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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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