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黃爽源
葉雲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上述原告已繳
納金額後,尚應補繳2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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