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2年度,418號
PDEV,102,斗補,418,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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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謝榮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宏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顏宏和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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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