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屬即被繼承人李仁德之
遺產管理人、李姸儀、李奕賢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屬即被繼承人李仁德之遺
產管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被告李姸儀、李奕賢均為未成年人,應補正渠等之法定代理
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
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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