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丁麗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瑕疵修護事件,聲請
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究竟是何公司?聲請人即原告於102年10
月18日起訴狀載「被告 宏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
奇峰」,嗣也提出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102 年11月25則具狀載「被告 宏碁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振榮」,本件被告究竟是何公司?
並提出真正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
二、本件依聲請人即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為「
被告應無條件將瑕疵修護。」,其訴之聲明請求內容尚非明
確,起訴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補正。
三、應補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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