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2年度,1169號
NHEV,102,湖簡,1169,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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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孫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37 元,應繳
  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930 元。
 ㈡債權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最初與被告所訂之契約文件內容
  全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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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