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2年度,993號
NHEV,102,湖小,993,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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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9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
訴訟代理人 詹富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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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