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993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訴訟代理人 詹富鈞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