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847號
原 告 教育部體育署
法定代理人 林德福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被 告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訴訟代理人 馮世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十號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通良涉有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終結提起公訴,刻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確有影響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等民事訴訟損害賠 償責任有無即無由判斷,且本件始得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 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