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救字,102年度,11號
CLEV,102,壢簡救,11,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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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志明
相 對 人 劉凡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民國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聲請人101 年度之所得金額為新臺 幣0 元,名下亦無財產,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尚非無據。另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清償債務事件 ,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843 號事件審理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從形式上觀察,聲請人之主 張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 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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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