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762號
原 告 鄭江廷
被 告 許寶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02 年5 月18日,被告之親屬召開親屬會 議,並簽定親屬會議之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出席人 員為許寶珠(原告之母親)、許忠義(原告之二舅)、許美 淑(原告母親之4 妹)、許美華(原告母親之小妹)、許寶 玉(原告母親之3 妹)、許寶雲(原告母親之2 妹)、許朝 廷(原告之大舅)、許寶鍊(被告即原告母親之姐)等8 人 ,並決議出席人員將座落於桃園市○○段000 地號及同段34 86建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路○段000 巷0 號8 樓之7 (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個人持分,移轉給原告,惟嗣後被告 並未履行系爭決議書之內容,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履行系爭決議書之內容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決議書 1 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 經本院依職權函查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系爭不動產宗之土 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查閱屬實,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 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四、從而,原告依系爭決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協議內 容將其就桃園市○○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800000分之256 、 桃園市○○段0000○號權利範圍8 分之1 之系爭不動產應有 部分移轉給被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 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
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決確定 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將來如獲得勝訴判決 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之宣 告,故本件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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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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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 │ 地號 │ 地目 │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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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埔│ 103 │ 建 │ 8233 │800000分│
│段 │ │ │ │之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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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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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號 │門牌號碼│ 基地坐落 │ 層數 │樓層面積│權利範圍│
│ │ │ │ 主要建材 │(平方公│ │
│ │ │ │ 主要用途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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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埔│桃園市莊│桃園市新埔│ 16層 │總面積:│ │
│段3486建號│敬一路 │段1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81.54 │ 8分之1 │
│ │181 巷2 │ │ 住家用 │ │ │
│ │號8 樓之│ │ │ │ │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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