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73號
原 告 李賢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泳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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