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1396號
SJEV,102,重簡,1396,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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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96號
原   告 方政揚
      劉振坤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素青、呂芳
  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4,9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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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