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96號
原 告 方政揚
劉振坤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素青、呂芳
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4,9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