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2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97,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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