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2067號
SJEV,102,重小,2067,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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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206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劉憶如
被   告 王星雲(原名王寶金、王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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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