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1995號
SJEV,102,重小,1995,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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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995號
原   告 邵瑞筠
被   告 黑金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郭好
訴訟代理人 張鶴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8 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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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黑金饌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