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43號
原 告 郭武陽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盛鼎國際商務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2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