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102年度,43號
SJEV,102,重勞小,43,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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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43號
原   告 郭武陽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盛鼎國際商務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2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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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