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
被 告 黃佳山即貿捷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山即貿捷土木包工業間給付貨款,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89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尚有500 元未繳。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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