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14號
原 告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被 告 人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宣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郁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3,328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 元,尚有2040元未繳。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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