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苡蓁(原名:莊淑
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萬1,1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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