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2年度,587號
FSEV,102,鳳補,587,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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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87號
原   告 鄭欣倫
      簡羽婕
      許雅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裕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1,6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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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