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2年度,716號
FSEV,102,鳳簡,716,20131129,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坤勝
被   告 益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法
被   告 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凌蒂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鳳簡字第716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邱秋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伍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詳卷附之起訴狀)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各一紙為證,經核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之法律關 係,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票款,與票據法第29條、39條、96 條、126 條之規定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併 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及諭知被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金額 。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邱秋珍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