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夏
被 告 侯佳良
被 告 曾至泓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鳳小字第867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邱秋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元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侯佳良邀同被告曾至泓為連帶保證人,向其租 用自用小客車,簽訂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約 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35,000元,每日租金1,200 元。 詎被告侯佳良自民國101 年4 月22日向其租用一個月後,逾 期未償還,且去向不明,直至101 年6 月18日始經警通知尋 獲,且受有損壞,經送修護廠維修,估價修理費12,600元, 合計積欠租金及維修天數共計2 個月又4 天,爰依契約及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二個月之租金及上開修理費, 合計82,600元等,業據提出上開契約書、估價單各一紙為證 。被告曾至泓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被告侯佳良曾到庭未爭執,是經本院調查之結 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2,6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併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諭知被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金額。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邱秋珍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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