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2年度,346號
FSEV,102,鳳小,346,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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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34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秀樹
訴訟代理人 吳富英
訴訟代理人 吳中凱
被   告 黃章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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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