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事聲字,102年度,11號
FSEV,102,鳳事聲,11,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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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事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訴訟代理人 施勝民
相 對 人 高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 年10月7 日本院102 年度司聲字第775 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民國100 年度鳳簡字第353 號 訴訟中,提起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反訴,並應徵 收裁判費5 萬500 元,上開訴訟除判決外並有民事裁定,該 裁定主文為:反訴駁回;反訴費用由反訴原告(即本件相對 人高春菊負擔)。是原裁定命聲請人應連帶賠償相對人之訴 訟費用額為5 萬500 元,及自原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有誤會,爰依法聲明 異議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異議人於102 年10月15日收受本院司法事務官 所為102 年度司家聲字第775 號所為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即於同件10月18日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提出異議,司法事務 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 旨相符。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 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項裁定程序,僅在審究求償權人所開 列之費用項目,是否為訴訟費用之範圍,已否提出證據證明 ,然後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者,應賠償他造之數額若干。至 訴訟費用如何負擔,或其負擔之比例如何,均應依命負擔訴 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得於本程序再次審究。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前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3 月27日100 年度鳳簡字第353 號判



決駁回原告(即聲請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所提之 本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而相對人所提請 求聲請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反訴則獲部分勝訴 判決,並經諭知「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聲請人全國 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蔡蕙璟)連帶負擔。」,嗣聲請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對上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 院以民國102 年2 月27日101 年度簡上字第147 號判決駁回 ,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全國不動產 土地仲介實業行)負擔。」,其後聲請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 介實業行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102 年4 月2 日101 年度 簡上字第147 號裁定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 人(即聲請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負擔。」,嗣聲 請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再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 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簡抗字第80號裁定駁回,並諭知「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自行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調 卷審查後,相對人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所提請求聲請人應連 帶其給付500 萬元之反訴,應徵裁判費50,500元,已由相對 人預納完畢,此有繳款收據影本1 紙附卷可稽。而依前開第 一審判決書之諭知,該筆費用應由聲請人連帶負擔,原裁定 基此命聲請人應連帶賠償5 萬500 元金額予相對人,及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核無違誤。至於聲請人辯稱相對人反訴請求業已駁回, 並諭知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本件相對人高春菊)負 擔云云,則聲請人所指係本院100 年3 月27日100 年度鳳簡 字第353 號裁定,惟該裁定僅駁回反訴原告依合夥之法律關 係追加請求反訴被告鄭素珠方惠萍許林來治王映朝施姜曲施勝民連帶給付500 萬元及利息之部分,並未駁回 反訴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 實業行、蔡蕙璟連帶給付500 萬元及利息之反訴請求。是聲 請人主張相對人反訴請求業經駁回一節,顯係誤解上開裁定 ,自不足採。聲請人猶持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原 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 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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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