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1845號
KSEV,102,雄補,1845,201311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齊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珊(原名蘇錦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歐素花陳重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6,431 元,應繳裁判
  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3,4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1/1頁


參考資料
齊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