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齊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珊(原名蘇錦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歐素花、陳重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6,431 元,應繳裁判
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3,4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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