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龔詩展
龔詩評
伍素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商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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